我國個資法明訂個資外洩單位必須負起賠償責任,每筆個資至少500元,集體求償單一案件上限可達2億元,您是否已經做好個資法中的『善盡個資外洩防護』的責任?
此分類底下為台灣銀行共同供應契約(契約編號:11-LP5-6874, 11-LP5-5985,11-LP5-10819)內容
此標案包含以下項目,由於各組與項次內容之期限與契約編號不盡相同,請參閱各組頁面內說明。
此分類為台灣銀行共同供應契約(LP5-100011)內容
本項次契約起始日期:100/09/01,契約終止日期:101/07/31 本公司契約編號:11-LP5-8899
此標案本次開始不再分組,各項目內容如下: